申请人:牡丹江新创新经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
法定代表人:付向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彩云,黑龙江建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黑龙江省昌健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
法定代表人:乔树贵,董事长。
申请人牡丹江新创新经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黑龙江省昌健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黑龙江省昌健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拥有的黑(2016)牡丹江市不动产权第××号、第××号、第××号三宗土地,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黑龙江省昌健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拥有的黑(2016)牡丹江市不动产权第××号、第××号、第××号三宗土地。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卢广玉
书记员:王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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