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牡丹江市新创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东安区江南新区。
法定代表人匡东,董事长。
委托代表人李彩云,女,黑龙江建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牡丹江市东安区隆升购物广场,住所地牡丹江市东安区江南新区。
经营者梁锋,经理。
被申请人梁锋,男,汉族,1980年3月27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所地牡丹江市西安区。
申请人牡丹江市新创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牡丹江市东安区隆升购物广场、梁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梁锋以下财产:1、坐落于东安区世纪家园(按份共有),牡房权证东安区字第××号、产籍号××、建筑面积1713.33平方米商服用房一处;2、坐落于东安区(单独所有),牡房权证东安区字第××号、产籍号××、建筑面积699.24平方米商服用房一处;3、坐落于东安区世纪家园(单独所有),牡房权证东安区字第××号、产籍号××、建筑面积395.24平方米商服用房一处;4、坐落于西安区(单独所有),牡房权证西安区字第××号、产籍号××、建筑面积148.51平方米成套住宅房屋一处;5、坐落于西安区(单独所有),牡房权证西安区字第××号、产籍号××、建筑面积181.43平方米成套住宅房屋一处,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牡丹江市新创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梁锋所有的(按份共有),坐落于东安区世纪家园、牡房权证东安区字第××号、产籍号××、建筑面积1713.33平方米商服用房一处;
二、查封被申请人梁锋所有的(单独所有),坐落于东安区、牡房权证东安区字第××号、产籍号××、建筑面积699.24平方米商服用房一处;
三、查封被申请人梁锋所有的(单独所有),坐落于东安区世纪家园、牡房权证东安区字第××号、产籍号××、建筑面积395.24平方米商服用房一处;
四、查封被申请人梁锋所有的(单独所有),坐落于西安区、牡房权证西安区字第××号、产籍号××、建筑面积148.51平方米成套住宅房屋一处;
五、查封被申请人梁锋所有的(单独所有),坐落于西安区、牡房权证西安区字第××号、产籍号××、建筑面积181.43平方米成套住宅房屋一处。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卢广玉 审判员 郭彦军 审判员 苑晓青
书记员:刘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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