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牡丹江市新创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
法定代表人匡东,董事长。
委托代表人邱钢,黑龙江鼎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黑龙江响水米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宁安。
法定代表人付向东,董事长。
申请人牡丹江市新创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黑龙江响水米业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黑龙江响水米业股份有限公司单独所有的,坐落于穆棱市马桥河镇,穆房权证马桥河镇字第××号、产籍号××、建筑面积1152.98平方米厂房一处,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牡丹江市新创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黑龙江响水米业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穆棱市马桥河镇,穆房权证马桥河镇字第××号、产籍号××、建筑面积1152.98平方米厂房一处。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卢广玉
书记员:王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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