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湖南长宏锅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白沙洲工业园工业大道3号。
法定代表人:曹希新,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肇庆市稳固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市德庆县县城工业区精细化工危险化学专区。
法定代表人:邱伙生,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湖南长宏锅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肇庆市稳固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湖南长宏锅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肇庆市稳固化工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长宏锅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肇庆市稳固化工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肖爱国
审判员 张海清
人民陪审员 刘秋贵
书记员: 周睿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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