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海林市惠某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中心区19委1层01。法定代表人:秦绪霞,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红伟,黑龙江宏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吉林省展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五棵树经济开发区长安路鑫德塑胶公司六楼。法定代表人:钱久海,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海林市惠某担保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吉林省展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已备案登记在申请人名下的5栋房屋进行查封,房屋分别坐落于海林市香山怡林小区12#楼新华北区24委02、5层02、3层02、2单元02、1层02,建筑面积均为113.28平方米。担保人海林市惠某兴业畜牧养殖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坐落于海林市中心区6委,建筑面积为357平方米厂房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海林市惠某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为防止申请人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吉林省展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损失,对担保人海林市惠某兴业畜牧养殖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厂房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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