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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海林市惠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荆某、于某某非诉保全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海林市惠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法定代表人:秦绪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红伟,黑龙江宏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荆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海林市。被申请人:于某某,女,1975年3月19日,汉族,住黑龙江省海林市。

申请人海林市惠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荆某、于某某所有的位于海林市香山怡林24#楼新华北区24委01号面积为440.09平方米房屋1栋。申请人海林市惠某兴业畜牧养殖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位于黑龙江省海林市中心区63室建筑面积552平方米房屋1栋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海林市惠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为防止申请人海林市惠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荆某、于某某财产损失,对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房屋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荆某、于某某所有的位于海林市香山怡林24#楼新华北区24委01号面积440.09平方米房屋1栋。查封期间由荆某、于某某居住和保管,但不得变卖、转让、抵押及毁损;二、查封申请人海林市惠某兴业畜牧养殖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黑龙江省海林市中心区63室建筑面积552平方米房屋1栋。查封期间由担保人海林市惠某兴业畜牧养殖有限公司保管和使用,但不得转让、变卖、抵押和毁损。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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