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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浙江天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满青山申请撤销劳动争议冲裁裁决一案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浙江天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县**镇**幢**室。法定代表人:林积忠*。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晓秋,黑龙江鸿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亚秋,黑龙江方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满青山,男,**年**月**日出生,**族,住黑龙江省**县***乡***号。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林付,黑龙江宝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天城公司称,双劳人仲字[2017]第197号仲裁裁决所支持的各项费用于法无据,没有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致使产生错误的仲裁结果。一是满青山在本单位工作时平均工资为每月三千元,低于黑龙江省采矿业平均工资;二是天城公司不同意双方解除现有的劳动合同关系,不应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三是停工留薪期待遇不应支持。请求:撤销双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双劳人仲字[2017]第197号仲裁裁决;诉讼费用由满青山承担。满青山称,劳动仲裁裁决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合法。请求:依法维持劳动仲裁裁决。经审查查明:2017年9月7日双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双劳人仲字[2017]第197号终局仲裁裁决:由天城公司支付满青山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3239.12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8399.2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72598.80元、停工留薪期29039.52元、住院护理费117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730元、鉴定费430元、交通费100元,合计207706.64元。此款在本裁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同时双方解除劳动关系。
申请人浙江天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城公司)与被申请人满青山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的情形为: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所谓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是指仲裁裁决作出处理结果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是错误的。本案中,天城公司主张仲裁裁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导致仲裁裁决结果错误,但未提交证据加以证明,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浙江天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浙江天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玉娟
审判员  杨利国
审判员  段余昆

书记员:张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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