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河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承某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某市双滦区。
委托代理人王一洁,河北山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侯佳音,系河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承某分公司法律事务部法律顾问。
被申请人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空港经济区。
申请人河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承某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550.62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河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承某分公司已向本院提供8000吨“HRB400EΦ18”型号的三级螺纹抗震钢筋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河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承某分公司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申请人河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承某分公司所有的存放于承钢老总库“HRB400EΦ18”型号的三级螺纹抗震钢筋8000吨。
二、冻结被申请人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550.6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物。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莹
书记员:高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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