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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河北蓝岛律师事务所与被申请人温某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河北蓝岛律师事务所
温某

申请人:河北蓝岛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组织机构代码:75027738-3。
负责人:张子林,职务主任。
被申请人:温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承德市承德县。
申请人河北蓝岛律师事务所与被申请人温某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温某的财产或冻结其等额银行存款。
担保人刘剑超以自有小型轿车一辆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第一百零二条  、第一百零三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温某的财产或冻结其等额银行存款。
二、查封担保人刘剑超小型轿车一辆。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第一百零二条  、第一百零三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温某的财产或冻结其等额银行存款。
二、查封担保人刘剑超小型轿车一辆。

审判长:李建民

书记员:李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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