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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河北泰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金某某水务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河北泰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8083366XF。
法定代表人:孙辉,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浩,河北承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兰,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承德市承德县。系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北京金某某水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组织机构代码:71873103-X。
法定代表人:鞠佃强,职务总经理。
申请人河北泰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金某某水务工程有限公司在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的执行款。担保人孙辉以登记其名下的小型客车一辆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北泰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北京金某某水务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款标的款。
二、查封担保人孙辉名下的小型客车一辆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建民

书记员:吴啸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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