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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桦川县人民政府与被申请人张某某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桦川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桦川县悦来镇。
法定代表人:姜宇峰,系该县政府县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宏宇,黑龙江合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娜,黑龙江合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张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黑龙江省桦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宇,黑龙江元辰(佳木斯)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桦川县人民政府与被申请人张某某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1日立案。申请人桦川县人民政府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桦川县人民政府撤回申请。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桦川县人民政府负担。

审判长 韩 辉 审判员 肖冬云 审判员 荆献龙

书记员:李春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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