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杨沾
申请人张某
委托代理人潘新国,湖北楚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郭某
被申请人上海三穆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贺志豪。
被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杨某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伟勇。
申请人杨沾、张某诉被申请人郭某、上海三穆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杨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杨沾、张某于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上海三穆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车牌号为沪QP7434(临)凯宴A2212995CC越野小汽车一辆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杨沾、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上海三穆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车牌号为沪QP7434(临)凯宴A2212995CC越野小汽车(发动机号CJ277967,车辆识别代码WP1AG2924GLA32635)一辆予以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赵国营 审判员 张七林 审判员 曹 荔
书记员:闵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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