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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杨某某与被申请人徐文成、高某某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杨某某,市民,住隆化县。
委托代理人:金霞,河北王树国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申请人:徐文成,住承德市。
被申请人:高某某,市民,住天津市津南区。
申请人杨某某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将被申请人徐文成驾驶的高某某所有的津ADH110号小型轿车予以扣押。担保人段艳红自愿以其所有的银行存款20000元(开户行:隆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通站街分社,账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扣押被申请人徐文成驾驶的高某某所有的津ADH110号小型轿车,期限为2018年1月18日止。
二、冻结担保人段艳红所有的银行存款20000元(开户行:隆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通站街分社,账号:×××),期限为2018年1月18日止。
扣押期间,被扣押车辆由停车场管理,但不得使用、损毁、设定他项权;银行存款冻结期间,担保人不得支取。否则,本院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案件申请费220元,由申请人杨某某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高舒博

书记员:白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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