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桐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荆门市东宝区。
委托代理人:邓晓峰,湖北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荆门市掇刀区。
被申请人:荆门市青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掇刀区深圳大道8号(东方名都1幢5层0501室)。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经理。
申请人李桐林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李某某在荆门市荆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工程款450万元予以扣留。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李桐林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李某某挂靠荆门市金宁建设有限公司在荆门市荆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工程款450万元予以扣留;
二、对申请人李桐林提供的担保财产(位于荆门市城南新区东区的房屋,房屋所有权人:李娜,所有权证号:荆门市房权证掇刀区字第XXXXXXXX号)予以查封。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解兵
书记员:邱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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