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曾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住滦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郎俊富,河北滦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董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
申请人曾某某与被申请人董某、万某平、王某某、孔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曾某某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董某所有的位于滦平县滦平镇庄普家园3单元802室楼房一套予以查封。申请人曾某某以担保人董海波所有的冀H80285号奥迪轿车一辆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担保人董海波所有的冀H80285号奥迪轿车一辆,期限为二年。
案件申请费3500.00元,由申请人曾某某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云峰
书记员:马文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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