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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曹某某、郭某某与被申请人荆门亿隆物流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曹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当阳市人,住当阳市。
申请人: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当阳市人,住当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飞(特别授权),湖北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斌(特别授权),湖北新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荆门亿隆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高新区·掇刀区深圳大道以北(金鸿和瑞燃气有限公司院内)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MA490TM60C。
法定代表人:刘东兵,总经理。

申请人曹某某、郭某某于2018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对被申请人亿隆物流所有的鄂H0K8**号驰田牌重型自卸货车予以查封。申请人曹某某、郭某某已向本院提供了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曹某某、郭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荆门亿隆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鄂H0K8**号驰田牌重型自卸货车一辆。
查封期限为两年,申请人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书面向本院申请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履行义务后可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案件申请费1300元,由申请人曹某某、郭某某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诉前财产保全措施自动转为诉讼或仲裁中的保全措施;进入执行程序后,保全措施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解兵

书记员: 张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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