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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易某与被申请人周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一案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易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荆门市掇刀区。
委托代理人王红艳,湖北邦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周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钟祥市。

申请人易某与被申请人周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5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易某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周某于2015年5月18日登记结婚,婚后被申请人存在家庭暴力,屡次殴打、威胁、跟踪申请人及家人,报警后被申请人仍我行我素。被申请人的行为致使申请人及家人的人身安全得不到保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避免申请人再次遭受人身侵害,特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禁止被申请人殴打、威胁申请人及申请人的亲属;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申请人及申请人的亲属。
本院经审查认为,国家公权力依法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申请人易某提交的相关证据能证明其有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依法应予保护。易某的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禁止被申请人周某对申请人易某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周某骚扰、跟踪申请人易某及其相关近亲属。
本裁定自作出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被申请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字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如被申请人周某违反上述禁令,本院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三十四条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解兵

书记员:邱波 遭遇家庭暴力事件,请于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或者向所在单位、居(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并注意保留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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