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无锡国联创投基金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江苏省无锡蠡园开发区06-4地块写字楼滴翠路100号AB幢22l—5。
执行事务合伙人:无锡国联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张伟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梓绮,江苏开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创伟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祖冲之路1500号15幢102室。
申请人无锡国联创投基金企业(有限合伙)于2018年10月8日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创伟源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2018年10月16日,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创伟源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周 军
书记员:童 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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