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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承某市双桥唐某建材批发站与被申请人王某、承某盛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承某市双桥唐某建材批发站
孔庆钢(河北承天律师事务所)
王某
承某盛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承某市双桥唐某建材批发站,住所地承某市双桥区。
委托代理人孔庆钢,河北承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王某。
被申请人承某盛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滦平县。
申请人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王某、承某盛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37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
申请人承某市双桥唐某建材批发站已向本院提供小型轿车(车牌号码为冀H96926)一辆作为担保。


审判长:王莹

书记员:李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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