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徐士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乌马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维国,系黑龙江圣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伊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非,系黑龙江新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徐士某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徐士某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某某所有的六台小型汽车的车籍进行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xx81的保险单号与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徐士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对被申请人王某某所有的6台小型汽车的车籍进行冻结。(具体号牌号码、品牌,车辆型号详见清单);二、冻结期间为两年。在冻结期间,不许买卖、变卖、损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海波
书记员:祝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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