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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张某某与被申请人刘某某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张某某,住隆化县。
委托代理人:李兆荣,河北陈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委托代理人:陈华军,河北陈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申请人:刘某某,住承德县。
申请人张某某于2017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将被申请人刘某某在廊坊市交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张承高速承德段TJ17合同项目经理部的债权680000元予以冻结。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隆化支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为
680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刘某某在廊坊市交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张承高速承德段TJ17合同项目经理部的债权680000元,期限为2018年2月28日止。
冻结期间,债务人廊坊市交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张承高速承德段TJ17合同项目经理部不得向债权人刘某某支付。否则,本院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案件申请费3920元,由申请人张某某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高舒博

书记员:白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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