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刘志强(河北隆业律师事务所)
谢亚茹(河北隆业律师事务所)
张家口市开元产业经营有限公司
张家口市大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申请人张家口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住所地张家口市经济开发区农信大厦。
法定代表人修建平,该联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志强、谢亚茹,河北隆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张家口市开元产业经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福林,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张家口市大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常一清,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张家口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城郊联社)与被申请人张家口市开元产业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元公司)、张家口市大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腾公司)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城郊联社称:2009年7月10日,我联社下属的大境门信用社与大腾公司、开元公司签订抵押担保借款合同,向大腾公司出借40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09年7月10日至2010年7月10日,开元公司以位于张家口市桥东区工业路1号商业楼为大腾公司贷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已办理抵押登记。
后经展期12个月,还款期限截止2011年7月10日,开元公司同意继续提供担保。
借款到期后,大腾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2012年4月25日,我社与河北鑫扬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扬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我社享有的4000000元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及实现债权费用等权益转至鑫扬公司,为该笔债权提供的抵押物一并进行转让。
鑫扬公司支付对价后,将该笔债权纳入2011年12月16日对大腾公司提起的诉讼中,通过诉讼方式对大腾公司主张了债权。
后经双方协商,鑫扬公司于2013年8月27日将该笔债权退还我社,我社也将转让款退还鑫扬公司,因此我社仍然是大腾公司借款的债权人和抵押权人。
债权退回申请人后,大腾公司仍未偿还贷款本息。
关于该笔债权的诉讼时效,目前尚在法定期限内。
鑫扬公司于2011年12月16日在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大腾公司提起诉讼,我社于2012年4月25日与鑫扬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后将该债权纳入诉讼标的中,并在调解书中确认该事实。
后案外人提出异议,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对该案进行再审,再审过程中鑫扬公司于2013年8月27日将债权退回我社,并于同日申请撤回对大腾公司4000000元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9日裁定准许撤诉。
2015年8月28日我社重新起诉,据此,该笔债权的时效中断,自2015年8月28日重新起算两年,该债权尚在诉讼时效期限内。
被申请人开元公司称:我公司为大腾公司提供抵押担保属实。
2016年5月20日,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拍卖转角楼及附属设施,我公司提出异议。
2016年6月30日,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冀07执异61号,确认转角楼的所有权人为张家口市同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熙公司)和张家口市新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日公司)各享有一半,大境门信用社对转角楼的一、二层享有优先受偿权。
以我公司名下财产所作的抵押担保已得到保护,我公司同意并支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拍卖房产以实现城郊联社的债权。
本院认为:本案所涉抵押物的权属和抵押情况在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张民再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中已有涉及,确认了抵押物实际是同熙公司和新日公司按份共有,且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执行程序中已涉及该抵押物。
如果不经实体审查城郊联社和大腾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以及和开元公司之间的抵押担保关系,城郊联社直接实现抵押权可能侵害抵押物共有权人的利益,也可能与之前的生效判决和执行程序相冲突。
故本案不宜裁定城郊联系直接实现抵押权,城郊联社可以另行提起诉讼,以通过诉讼程序进行实体审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二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张家口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经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本案所涉抵押物的权属和抵押情况在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张民再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中已有涉及,确认了抵押物实际是同熙公司和新日公司按份共有,且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执行程序中已涉及该抵押物。
如果不经实体审查城郊联社和大腾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以及和开元公司之间的抵押担保关系,城郊联社直接实现抵押权可能侵害抵押物共有权人的利益,也可能与之前的生效判决和执行程序相冲突。
故本案不宜裁定城郊联系直接实现抵押权,城郊联社可以另行提起诉讼,以通过诉讼程序进行实体审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二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张家口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负担。
审判长:王凯隆
书记员:苗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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