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庄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长林,河北金山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李某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申请人庄某某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扣押被申请人李某海驾驶的小客车一辆。担保人承德宏瑞建筑有限公司自愿以其所有的小型越野客车一辆为申请人庄某某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庄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扣押被申请人李某海驾驶的小客车一辆。
二、查封担保人承德宏瑞建筑有限公司所有的小型越野客车一辆。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莹
书记员:安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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