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申请人巩义市金泰机械厂与被申请人黑河市合作区泰安水泥制品厂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巩义市金泰机械厂。住所:巩义市嵩洛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范崇喜,职务厂长。
委托代理人刘志立,巩义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赵春亮,巩义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黑河市合作区泰安水泥制品厂。住所:黑河市经济技术合作区长发公路3公里处。
法定代表人李忠刚,职务厂长。
委托代理人刘永娟,黑龙江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巩义市金泰机械厂与被申请人黑河市合作区泰安水泥制品厂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河市仲裁委员会(2013)黑仲裁字第0402号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巩义市金泰机械厂的委托代理人刘志立、赵春亮,被申请人黑河市合作区泰安水泥制品厂的委托代理人刘永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巩义市金泰机械厂申请称,双方因购销合同纠纷被黑河市仲裁委员会受理,并于2013年7月9日裁决申请人支付被申请人各项费用及仲裁费合计250,919.00元,该仲裁裁决书严重违法。按合同约定,如双方发生纠纷,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各自所在地工商局申请调解仲裁,并未约定向黑河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事后又未达成该仲裁协议。因此,黑河市仲裁委员会根本无权受理并仲裁该合同纠纷。另外,该裁决书对被申请单方提供的证据偏听偏信,做出了与事实严重不符的认定。综上,该裁决书严重违反法律规定,违背客观事实,根据《仲裁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撤销。
被申请人黑河市合作区泰安水泥制品厂答辩称,1、原购销合同约定的仲裁机构就是黑河市仲裁委员会。2007年8月2日是传真件一份并收回。2010年10月17日,原告的技术员带来了一份购销合同,合同第九条将自方改成当地,被申请人没有同意。2011年11月14日,双方明确约定有争议到仲裁不到法院后,申请人将“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划掉后邮寄给被申请人。再有,工商行政管理局没有仲裁职能,黑河市具有仲裁职能的部门只有黑河市仲裁委员会。2、发生争议后,在仲裁前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通过电话,申请人同意通过仲裁处理。被申请人申请仲裁后,黑河市仲裁委员会受理,依据的就是2011年11月14日申请人邮寄给被申请人的购销合同。申请人在收到黑河市仲裁委员会的开庭通知后,即不提异议也不参加庭审,应当依法认定申请人认可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3、本案争议属于产品质量纠纷,申请人出售给被申请人的产品名称是QTj4-25型全自动切块成型机,用途是生产彩砖,被申请人原来购买11台,一台在黑河使用,另外10台出口俄罗斯,因为出口手续严格,需要发票、产品检验合格证、出口检验合格证,申请人说要弄一套假的,后来担心违法,就不再与被申请人联系。申请人的产品属于三无产品,没有任何合法手续,而且设备根本就没有生产彩砖的功能,被申请人感到受骗。对黑河市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被申请人在程序上和实体上都没有异议。综上所述,希望法院驳回申请人的请求,维持黑河市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
申请人巩义市金泰机械厂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1、购销合同。旨在证明黑河市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是依据这个合同,按着这个合同上面没有约定发生纠纷由黑河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黑河市仲裁委员会不具有管辖权,向法庭提交的购销合同复印件是黑河市仲裁委员会给申请人邮寄的。
被申请人质证认为,对真实性没有异议,这份合同不是由申请人邮寄给被申请人的购销合同。
2、黑河市仲裁委员会裁决书。旨在证明经过黑河市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申请人给付被申请人费用。
被申请人质证认为,对真实性没有异议,
被申请人黑河市合作区泰安水泥制品厂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1、购销合同。旨在证明双方签订购销合同时不止一份合同,这份购销合同是2011年10月申请人的技术员给被申请人带过来的,被申请人对该合同不认可,该合同第9条对仲裁机构约定在当地是纠正后确定的,证明与申请人商量过仲裁机构。
申请人质证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第一份合同上面有改动,把向对方所在地改为当地所在地,合同不是黑河市仲裁委员会所依据的合同,申请人对这份合同不予认可。
2、申请仲裁的购销合同。旨在证明合同原件在黑河市仲裁委员会,该合同是申请人在2011年11月14日邮寄给被申请人的,被申请人对这份合同认可,以后没有再更改合同。
申请人质证认为,申请人对这份购销合同认可,这份合同有黑河市仲裁委员会的章,黑河市仲裁委员会也是依据这份合同进行仲裁的。
3、黑河市仲裁委员会的档案。旨在证明黑河市仲裁委员会依据法律程序向申请人送达了相关的法律文书,这些法律文书申请人已经收到,申请人没有提出仲裁异议,也没有参加庭审,不影响仲裁协议的公正审理。
申请人质证认为,对被申请人提供的这些档案资料申请人没有异议,申请人收到了,是和裁决书一起收到的。
4、黑河市仲裁委员会送达开庭通知和裁决书的邮单。旨在证明黑河市仲裁委员会开庭前送达了一次文书,后又送达了一次裁决书,这些文书申请人都收到了。
申请人质证认为,申请人收到裁决书的事存在,前面的手续申请人没有见到,申请人是在收到裁决书的时候一起见到的这些材料,第一次送达的是仲裁名册和开庭通知书,第二次送达的是裁决书。
通过庭审调查并结合当事人质证意见,本院认证如下: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2,具备真实性、合法性,与待证事实有关联,能证实其主张,本院予以采信。其提供的证据1,不具备真实性、合法性,且与待证事实没有关联,不能证实其主张,本院不予采纳。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1、2、3、4,具备真实性、合法性,与待证事实有关联,能证实其主张,本院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12日,被申请人黑河市合作区泰安水泥制品厂向黑河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其与申请人巩义市金泰机械厂合同纠纷一案,黑河市仲裁委员会受理此案后,于2013年5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3年7月9日作出(2013)黑仲裁字第0402号裁决书。黑河市仲裁委员会认为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真实有效,申请人并未按合同约定安装调试好设备,致使被申请人未按时履行与李海涛订购彩砖的《供货合同》,造成被申请人违约,裁决申请人巩义市金泰机械厂返还被申请人黑河市合作区泰安水泥制品厂货款65,000.00元、赔偿拖板款110,000.00元、支付运费5,500.00元、损失56,700.00元、仲裁费用13,719.00元,合计250,919.00元。”
另查明,2013年4月15日,黑河市仲裁委员会向申请人巩义市金泰机械厂邮寄送达了仲裁通知书、仲裁员名册等材料。2013年5月14日,黑河市仲裁委员会向申请人邮寄送达了开庭通知书和组庭通知书,因申请人拒收被快递公司退回。2013年7月17日,黑河市仲裁委员会向申请人邮寄送达了黑河市仲裁委员会(2013)黑仲裁字第0402号裁决书。申请人认可收到了黑河市仲裁委员会第一次和第三次邮寄的文书和材料。

本院认为,申请人巩义市金泰机械厂与被申请人黑河市合作区泰安水泥制品厂签订购销合同时黑河市只有黑河市仲裁委员会一个仲裁机构,该仲裁机构应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且申请人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没有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应认定双方的仲裁协议有效,黑河市仲裁委员会有权受理仲裁其双方合同纠纷。申请人认为黑河市仲裁委员会无权受理仲裁双方合同纠纷的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黑河市仲裁委员会已向申请人邮寄送达了开庭通知书和组庭通知书,因申请人拒收而被退回,故申请人认为黑河市仲裁委员会程序违法的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巩义市金泰机械厂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400.00元、邮寄送达费108.00元,由巩义市金泰机械厂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树军 审判员  蔡 伟 审判员  贺 颖

书记员:于静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