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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宋某某与被申请人徐某某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宋某某,住隆化县。
委托代理人:王树国,河北王树国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申请人:徐某某,住隆化县。
法定代理人:姜海君,系被申请人之母,住隆化县。
申请人宋某某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将被申请人徐某某继承其父徐国东的养老保险账户予以冻结。宋某某自愿以其所有的38000元存款(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化隆兴支行,账号:50-910201130316261)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徐某某继承其父徐国东的养老保险账户至36000元止,期限为2018年1月5日止。
二、冻结申请人宋某某所有的38000元存款(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化隆兴支行,账号:50-910201130316261),期限为2018年1月5日止。
冻结期间,申请人及被申请人均不得支取。否则,本院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案件申请费380元,由申请人宋某某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高舒博

书记员:白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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