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该公司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玖利,北京市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华信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27号13号楼2层。
申请人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7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华信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亿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2018年9月17日,北京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华信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亿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童 凌
书记员:沈 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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