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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姜某某与被申请人王某某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姜某某,女,住承德市双桥区。
委托代理人庞博,河北马春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王某某,男,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

申请人姜某某与被申请人王某某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王某某所有的冀HU1516号大型货车予以保全(保全金额1000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对被申请人王某某所有的冀HU1516号大型货车予以保全(保全金额100000.00元)。查封、扣押期间,被查封、扣押财产不得买卖、过户、转移、毁损、抵押、赠与及另行设定其他他项权利。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栾佳为

书记员:孙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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