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冶市中旺矿业有限公司
徐松涛(湖北华全律师事务所)
张金民(湖北华全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大冶市中旺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朝金,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松涛,湖北华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金民,湖北华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大冶市中旺矿业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24日受理。
本院认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的,可以背书
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申请公示催告。
公示催告特别程序的目的是为了补救因票据丧失给最后合法持票人带来的损失。
经审查,本案中承兑汇票系在票据尚未背书
的情况下被他人从出票人大冶市中旺矿业有限公司骗取,公安机关已对该骗取行为进行立案侦查,该情形不属于法定的被盗、遗失或灭失的情形。
故本案不属于公示催告特别程序的受案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二十七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大冶市中旺矿业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申请人大冶市中旺矿业有限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认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的,可以背书
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申请公示催告。
公示催告特别程序的目的是为了补救因票据丧失给最后合法持票人带来的损失。
经审查,本案中承兑汇票系在票据尚未背书
的情况下被他人从出票人大冶市中旺矿业有限公司骗取,公安机关已对该骗取行为进行立案侦查,该情形不属于法定的被盗、遗失或灭失的情形。
故本案不属于公示催告特别程序的受案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二十七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大冶市中旺矿业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申请人大冶市中旺矿业有限公司。
审判长:向淑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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