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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唐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宣告失踪一案民事终审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唐某某
张某某

(2015)长民特字第4号
申请人唐某某。
法定代理人唐某宝。
被申请人张某某。
申请人唐某某要求宣告张某某失踪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现已审理终结。
上述事实,有常住人口登记卡、长岭县腰坨子乡两宝山村村民委员会、长岭县公安局腰坨子派出所证明、长岭县腰坨子乡排子山村村民委员会证明、长岭县腰坨子乡卫生院证明、长岭县公安局死亡证明、长岭县公安局户籍信息证明、《人民法院报》、汇款单等证据证明。
本院认为,张某某失踪的事实得到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  、第一百八十五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张某某为失踪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张某某失踪的事实得到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  、第一百八十五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张某某为失踪人。

审判长:王立文
审判员:鲁艳华
审判员:蔺慧群

书记员:朱松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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