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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吴某某、吴某、杜某某、张某某与被申请人荆州市天王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吴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天门市人,住湖北省天门市。申请人:吴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天门市人,住湖北省天门市。申请人:杜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天门市人,住湖北省天门市。申请人: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天门市人,住湖北省天门市。上述四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国华(特别授权),湖北双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荆州市天王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荆州区荆州大道224号。法定代表人:韩兴伟。申请人吴某某、吴某、杜某某、张某某与被申请人荆州市天王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吴某某、吴某、杜某某、张某某于2018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荆州市天王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的车牌号为“鄂X”重型自卸货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吴某某、吴某、杜某某、张某某已向本院提供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市中心公司出具的保险金额为1000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吴某某、吴某、杜某某、张某某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荆州市天王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鄂X”车辆予以扣押,扣押期限2年。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吴某某、吴某、杜某某、张某某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解兵

书记员:邱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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