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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吴某某,男,回族,无职业。委托代理王震,女,黑龙江王鹤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丁某,男,回族,无职业。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吴某某与被申请人丁某撤销监护权一案后,申请人吴某某于2016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申请人吴某某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吴某某撤回起诉。
审判长 : 刘 涛 审判员 :周宏海 审判员 :陶宏博
书记员::武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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