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双辽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王忠源,市长。
委托代理人:赵国臣,双辽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科长。
被申请人:李某某,住双辽市。
申请人双辽市人民政府申请执行被申请人李某某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听证通知书,在法定时间内进行听证。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于2014年7月3日作出的双政房征补【2014】051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程序合法、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6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双辽市人民政府申请执行被申请人李某某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郭天成 审判员 :杜晓艳 审判员 :赵庆国
书记员::刘雪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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