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创普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11号302部位368室。
法定代表人:王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衍平,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漪,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浙江陆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玉环县玉城街道机电工业园区(黄泥坎加油站边)。
被申请人:林佩玉,女,1972年2月1日生,汉族,住浙江省玉环县楚门镇城东路68号。
被申请人:刘慧仓,男,1965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浙江省玉环县玉城街道后湾村后湾街156号。
申请人创普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浙江陆通物流有限公司、林佩玉、刘慧仓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5,547,745.4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由申请人于2018年12月7日为该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浙江陆通物流有限公司、林佩玉、刘慧仓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5,547,745.4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王竞方
书记员:周 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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