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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刘某东与被申请人刘某龙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一烛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刘某冬
黄鹤宇(河北陈华律师事务所)
刘某龙

申请人:刘某冬,住隆化县。
委托代理人:黄鹤宇,河北陈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刘某龙,住隆化县。
申请人刘某东因与被申请人刘某龙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刘某龙所有的冀H40444号车辆予以查封,案外人徐晓微自愿以其自有的冀HM6393号宇通牌校车为申请人刘某东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刘某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第一百七十一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申请人刘某龙所有的冀H40444号车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间指定由被申请人负责管理,允许使用,但不得变卖、毁损、设定抵押,否则本院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二、将案外人徐晓微所有的冀HM6393号宇通牌校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间指定由案外人徐晓微负责管理,允许使用,但不得变卖、毁损、设定抵押,否则本院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刘某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第一百七十一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申请人刘某龙所有的冀H40444号车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间指定由被申请人负责管理,允许使用,但不得变卖、毁损、设定抵押,否则本院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二、将案外人徐晓微所有的冀HM6393号宇通牌校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间指定由案外人徐晓微负责管理,允许使用,但不得变卖、毁损、设定抵押,否则本院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长:郭英杰

书记员:闫鹤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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