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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刘某与被申请人七台河市天某煤矿申请撤销七台河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刘某,男,汉族,个体业主,住所地七台河市桃山区桃东街道。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彤,男,黑龙江李晓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七台河汇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七台河市桃山区。
法定代表人:杨连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艳川,男,黑龙江佳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七台河市天某煤矿。
法定代表人:鲍桂芝,女,矿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贵发,男,黑龙江大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刘某申请撤销七台河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刘某称,七台河市仲裁委员会(2017)2号仲裁裁决书程序违法。理由如下:1、仲裁庭未将仲裁申请书和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送送给申请人、未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仲裁庭未书面通知申请人到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违反法定程序情形,应予撤销。2、仲裁庭违反法定程序,未依法仲裁,剥夺了申请人举证、辩论等一切权利。
被申请人七台河汇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称,仲裁庭在送达时采取了以下措施:电话通知刘某的代理人李晓彤,李晓彤称无代理权限。通知刘某,但刘某不到庭,而后又到刘某所在的仁合公司,其工作人员接收了送达材料,第二天在电话中反悔说没有得到授权。通过桃东派出所找到刘某学府大厦的居所送达未果,仲裁委通过邮寄又送达了三个月。仲裁委已经穷尽了送达方式,不存在违反法定程序,请求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被申请人七台河市天某煤矿称,仲裁程序上存在问题,仲裁员应由当事人共同选定,但仲裁机构违反了这一规定,应予撤销。
经审查查明,2017年5月13日七台河仲裁委员会作出七仲裁字(2017)2号裁决书:一、七台河市天某煤矿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七台河汇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000,000.00元以及2014年12月22日至2017年5月8日共计29个月期间的利息、违约金、滞纳金1,740,000.00元,共计4,740,000.00元;二、刘某对七台河天某煤矿应支付的借款本金、利息、滞纳金、违约金3,120,000.00元承担连带付款责任。仲裁费37,550.00元七台河市天某煤矿承担,刘某对仲裁费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七台河仲裁委员会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由于没有找到刘某,于2017年1月24日通过《工人日报》向刘某送达了仲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举证通知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仲裁庭组成及庭审方式选择书、当事人须知、仲裁庭组成通知书(首席仲裁员赫英华、仲裁员刘磊、孙少华)、开庭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七台河市仲裁委于2017年4月25日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七台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七仲裁字(2017)2号仲裁裁决书,在不能直接送达申请人刘某的情况下,公告送达程序合法,并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申请人的申请请求,证据不足,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刘某的撤销申请。
申请费400.00元,由申请人刘某负担。

审判长 牛 杰 审判员 许鸿丽 审判员 迟丽杰

书记员:焉庆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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