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
朱光达(河北久兴律师事务所)
闫文光
申请人: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承德市双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光达,河北久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闫文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承德市双滦区。
申请人刘某某于2016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闫文光楼房一套。
申请人已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第一百零二条 、第一百零三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闫文光位于楼房一套。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第一百零二条 、第一百零三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闫文光位于楼房一套。
审判长:李建民
书记员:吴啸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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