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刁淑仙,女,汉族,1940年10月出生,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龙,黑龙江宇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刘大泉,男,汉族,1958年3月出生,户籍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
申请人刁淑仙与被申请人刘大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刘大泉在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债权人民币160万元,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刁淑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刘大泉在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债权人民币160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卢广玉
书记员:王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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