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何某某
申请人何某某
委托代理人潘新国,湖北楚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原告陈金
被申请人陈某
申请人何某某、何某某与被申请人陈金某、陈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申请人何某某、何某某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先予执行的申请,请求责令被申请人陈金某、陈某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害、不得有干扰申请人建房施工的行为。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何某某、何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6条、第107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申请人陈金某、陈某不得阻碍、妨害申请人何某某、何某某在罗田县三里畈镇三里畈村九组(三里畈镇政府北侧)的建房施工。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赵国营 审判员 彭 萍 审判员 曹 荔
书记员:闵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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