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何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桂花城秋月苑10幢401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猛,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琳维,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曹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眉州路515弄50号301室。
申请人何某于2018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曹晗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2,70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由申请人于2018年12月3日为该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曹晗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2,70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王竞方
书记员:周 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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