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某黄某港支行,住所地黄某市黄某大道33-1号。
代表人邢毅东,行长。
委托代理人罗忍,湖北人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某。
被告付某。
本院在审查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某黄某港支行与被告胡某、付某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某黄某港支行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某黄某港支行撤回申请。
审判员 董 进
书记员:陈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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