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某黄某港支行,住所地黄某市黄某大道33号。
代表人邢毅东,行长。
委托代理人罗忍,湖北人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张森林。
被申请人赵某某。
本院在审查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某黄某港支行与被申请人张森林、赵某某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某黄某港支行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某黄某港支行撤回申请。
审判员 董 进
书记员:陈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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