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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某东方支行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某东方支行。
代表人王贤胜,行长。
被申请人陈付国,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为黄某市黄某港区胜阳港街道信息巷31号1单元904室。
被申请人刘双双,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为黄某市黄某港区胜阳港街道信息巷31号1单元904室。
两被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邓国明,湖北人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某东方支行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胡又林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查,2009年3月31日,两被申请人为购买黄某市影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黄某市黄某大道651-A-1号(建筑面积为3448.27平方米)房屋与申请人签订《个人购房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由申请人向两被申请人提供借款50000000.00元,借款期限为十年(从2009年3月31日起至2019年3月30日止),借款利率为6.534%;同日,申请人与两被申请人签订《房地产抵押登记合同》,约定由两被申请人将上述房产作为借款的担保物。《个人购房借款合同》和《房地产抵押登记合同》签订后,申请人与两被申请人共同到黄某市房地产管理局办理了房屋抵押登记,申请人取得了编号为黄房2009港他字第1578号房屋他项权证。嗣后,申请人依约向两被申请人支付了借款50000000.00元。合同履行至2012年10月24日,两被申请人已向申请人偿还借款本金14000000.00元。
2012年10月24日,申请人与两被申请人及案外人大冶市商富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房屋抵押补充协议》,约定申请人解除两被申请人向黄某市影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的位于黄某市黄某大道651-A-1号(建筑面积为3448.27平方米)房屋中的部分房屋的抵押登记手续;并将剩余的2507.45平方米房屋作为2009年3月31日申请人与两被申请人签订《个人购房借款合同》未偿还借款本金36000000.00元的担保物,同时两被申请人自愿将上述2507.45平方米房屋作为案外人大冶市商富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向申请人借款提供抵押担保。2012年10月24日,申请人与两被申请人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两被申请人以上述2507.45平方米房屋中的1034.14平方米[黄某大道209-1-1号,即黄某市磁湖影视文化中心(三明汇金广场)幢1层1-1号]房屋作为2009年3月31日申请人与两被申请人未偿还借款本金36000000.00元的抵押担保物,申请人与两被申请人共同到黄某市房地产管理局办理了房屋抵押登记,申请人取得了编号为黄房预港字第201207972号房屋他项权证。同日,申请人与两被申请人签订另一份《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两被申请人以上述2507.45平方米房屋中的1473.31平方米[黄某大道209-1-1-16号,即黄某市磁湖影视文化中心(三明汇金广场)幢1层1-16号]房屋作为申请人向案外人大冶市商富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发放流动资金贷款50000000.00元的抵押担保物,申请人与两被申请人共同到黄某市房地产管理局办理了房屋抵押登记,申请人取得了编号为黄房预港字第201207970号房屋他项权证。申请人分别于2012年11月2日、2012年12月20日、2013年1月8日、2013年3月6日与案外人大冶市商富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42010120120004724号、42010120120005443号、42010120130000155号、42010120130001061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期限分别为6个月、1年、1年、1年,申请人依据上述四份合同分别于2012年11月2日、2012年12月20日、2013年1月8日、2013年3月6日向案外人大冶市商富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借款10000000.00元、20000000.00元、5000000.00元、15000000.00元。
另查明,本院于2012年12月25日以(2012)鄂黄某港民保字第00009号民事裁定书、黄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3年1月14日及2013年2月5日以(2013)鄂黄某中立保字第00001号民事裁定书及(2013)鄂黄某中民二初字第00006-1号民事裁定书在黄某市房地产管理局查封了黄某市黄某大道209-1-1号[黄某市磁湖影视文化中心(三明汇金广场)幢1层1-1号、建筑面积为1034.14平方米]房屋,黄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3年1月14日及2013年2月5日以(2013)鄂黄某中立保字第00001号民事裁定书及(2013)鄂黄某中民二初字第00006-1号民事裁定书在黄某市房地产管理局查封了黄某市黄某大道209-1-1-16号[黄某市磁湖影视文化中心(三明汇金广场)幢1层1-16号、建筑面积为1473.31平方米]房屋。
截止至2014年1月30日,两被申请人尚欠申请人借款本金33661084.58元、利息2022318.40元,案外人大冶市商富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尚欠申请人借款本金50000000.00元、利息3333602.48元。申请人认为两被申请人及案外人大冶市商富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期归还贷款本息,构成违约,故向本院申请要求本院裁定采取拍卖或变卖黄某市黄某大道209-1-1号[黄某市磁湖影视文化中心(三明汇金广场)幢1层1-1号、建筑面积为1034.14平方米]房屋和黄某市黄某大道209-1-1-16号[黄某市磁湖影视文化中心(三明汇金广场)幢1层1-16号、建筑面积为1473.31平方米]房屋用于优先清偿两被申请人尚欠申请人的借款本金33661084.58元、利息2022318.40元和案外人大冶市商富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尚欠申请人的借款本金50000000.00元、利息3333602.48元,并由两被申请人承担为实现抵押权所产生的评估费、公告费和拍卖费。

本院认为,两被申请人为购买房屋而向申请人借款,并将房屋自愿抵押给申请人,且在黄某市房地产管理局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因此本院确认申请人对黄某市黄某大道209-1-1号[黄某市磁湖影视文化中心(三明汇金广场)幢1层1-1号、建筑面积为1034.14平方米]房屋享有抵押权,可依法就该抵押房屋财产进行优先受偿,故本院对申请人要求对黄房预港字第201207972号房屋他项权证下的位于黄某市黄某大道209-1-1号[黄某市磁湖影视文化中心(三明汇金广场)幢1层1-1号、建筑面积为1034.14平方米]房屋进行拍卖或变卖依法变价并优先受偿及承担为实现担保物权所产生的评估费、公告费和拍卖费的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另两被申请人自愿以黄某市黄某大道209-1-1-16号[黄某市磁湖影视文化中心(三明汇金广场)幢1层1-16号、建筑面积为1473.31平方米]房屋为案外人大冶市商富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向申请人借款设立最高额抵押,在借款合同履行期间涉及到法院的查封行为,因此该最高额抵押所担保债权的数额的确定需要借款人即案外人大冶市商富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参加下,通过诉讼程序后再予以确定,不宜适用非诉程序。故本院对申请人要求对黄房预港字第201207972号房屋他项权证下的位于黄某市黄某大道209-1-1-16号[黄某市磁湖影视文化中心(三明汇金广场)幢1层1-16号、建筑面积为1473.31平方米]房屋进行拍卖或变卖依法变价并优先受偿及承担为实现最高额抵押权所产生的评估费、公告费和拍卖费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对被申请人陈付国、被申请人刘双双抵押担保的位于黄某市黄某大道209-1-1号[黄某市磁湖影视文化中心(三明汇金广场)幢1层1-1号、建筑面积为1034.14平方米]房屋采取拍卖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某东方支行对变价后所得款项在借款本金33661084.58元和利息2022318.40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因采取拍卖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而产生的评估费、公告费和拍卖费均由被申请人陈付国、被申请人刘双双共同负担。
二、驳回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某东方支行的其它申请。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代理审判员  胡又林

书记员:陈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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