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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七台河市机电有限责任公司煤矿与被申请人王某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七台河市机电有限责任公司煤矿。
地址:七台河市茄子河区宏伟镇。
法定代表人:赵非亚,男,该煤矿矿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秀,男,黑龙江刘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王某某,男,汉族,系七台河市机电有限责任公司煤矿工人,住所地七台河市新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振霞,女,七台河市新兴区兴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申请人七台河市机电有限责任公司煤矿(以下简称七台河机电公司煤矿)与被申请人王某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七台河机电公司煤矿诉称,1.请求撤销七台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七劳人仲字[2016]第938号仲裁裁决书;2.本案全部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七台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认定事实错误。被申请人王某某于2015年11月15日在申请人单位工作时受伤,经工伤认定部门认定为工伤,2016年6月8日,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伤残等级为十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未能按照程序送达给申请人,造成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伤残等级鉴定有异议,却无法申请重新鉴定,直接导致申请人失去了申请重新鉴定的权利。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在履行工作中存在过错,导致劳动仲裁机构未能就该案事实作出公正的裁决。二、在七劳人仲字[2016]第938号仲裁裁决书所裁定的内容中,被申请人隐瞒了足以影响裁决的事实。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单位工作时间仅十几天,其工资标准以3,277.25元/月计算不符合实际,应当以被申请人实际工资计算。其本人实际工资应为80元/天。同时,被申请人在住院期间,申请人为其支付了护理费,但劳动仲裁庭并未对此事实予以认定。综上,七台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审理本案中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政策均存在错误。故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申请人民法院撤销七劳人仲字[2016]第938号仲裁裁决书。
王某某辩称,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单位工作时受了工伤,是不争的事实。本案在仲裁过程中,申请人对工伤认定和劳鉴结论均无异议,因此,申请人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在工伤认定和劳动鉴定过程中,相关部门在使用公告送达的同时,申请人又接受了直接送达,并不存在程序违法。另外,仲裁裁决时本应按照农民工工资标准进行计算,但由于被申请人经济困难,又无其他生活来源,为了能够尽快得到款项,只好认可,对仲裁裁决无异议,请求法院维持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经审查核实,王某某系申请人单位的职工,工作不足三个月后,于2015年12月3日因工受伤。2016年7月14日,经工伤认定部门认定为工伤;2016年11月8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十了级伤残;并分别于2015年12月3日至2016年3月15日在黑龙江省七台河市骨伤医院住院两次,共计34天,医疗费申请人已经承担,但在被申请人住院期间,申请人没有派人护理,也没有支付护理费和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王某某本人垫付劳鉴费260.00元;申请人已经支付其伤后待遇800.00元。因申请人于2016年11月21日向七台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七台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2月23日,七台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七劳人仲字[2016]第938号仲裁裁决:一、被申请人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以下费用: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277.25元×7个月=22,940.75元;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277.25元×5个月=16,386.25元;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277.25元×6个月=19,663.50元;4.住院期间工资:3,277.25元×1.13个月=3,703.29元;5.住院期间护理费:50.00元×34天=1,700.00元;6.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15.00元×34天=510.00元;7.劳鉴费:260.00元。以上共计65,163.79元;扣除被申请人已支付的800.00元,还需支付64,363.79元。三、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双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据此,七台河机电公司煤矿所提“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在履行工作中存在过错”的申请,不属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的情形,且其未能提交涉及本案被申请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相关证据,故其提出的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理由不能成立,依法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七台河市机电有限责任公司煤矿的申请。
申请费400.00元,由申请人七台河市机电有限责任公司煤矿负担。

审 判 长  许鸿丽 审 判 员  王旭辰 代理审判员  解 涵

书记员:焉庆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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