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七台河市兴盛煤矿,住所地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
法定代表人:于振江,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伟,男,黑龙江桃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黄文成,男,汉族,胜利煤矿退休干部,住所地七台河市桃山区。
申请人七台河市兴盛煤矿因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不服七台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七劳人仲字〔2017〕第28号仲裁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七台河市兴盛煤矿以采取和解方式解决与被申请人黄文成的纠纷为由,于2017年4月14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七台河市兴盛煤矿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七台河市兴盛煤矿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00元减半收取200.00元由申请人七台河市兴盛煤矿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许鸿丽 审判员 王旭辰 审判员 迟丽杰
书记员:彭俊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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