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
季彦学(黑龙江彦学律师事务所)
卢某某
赵某某
唐某某
陈某
叶湛江
曹树彬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张某某,男,32岁。
委托代理人季彦学,黑龙江彦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卢某某(原审原告),男,48岁。
被申请人赵某某(原审原告),女,45岁。
被申请人唐某某(原审被告),男,47岁。
被申请人陈某(原审被告),男,48岁。
被申请人叶湛江(原审被告),男,51岁。
被申请人曹树彬(原审被告),男。
再审申请人张某某因与被申请人卢某某、赵某某、唐某某、陈某、叶湛江、曹树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虎林市人民法院(2011)虎民初字第9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时未提供足以推翻原判决的新证据。张某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第一项 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张某某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时未提供足以推翻原判决的新证据。张某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第一项 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张某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苑红梅
审判员:王淑梅
审判员:刘明艳
书记员:韩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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