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检察院
东某某
东某某
抗诉机关:辽宁省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东某某。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被申请人):东某某。
申诉人东某某因与被申诉人东某某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葫审民终再字第00025号民事判决,向葫芦岛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监督申请,该院提请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抗诉。辽宁省人民检察院经审查于2013年12月24日作出辽检民抗(2013)106号民事抗诉书,认为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葫审民终再字第00025号民事判决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第(二)项 及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 之规定,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经审查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一十一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申诉人东某某因与被申诉人东某某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葫审民终再字第00025号民事判决,向葫芦岛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监督申请,该院提请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抗诉。辽宁省人民检察院经审查于2013年12月24日作出辽检民抗(2013)106号民事抗诉书,认为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葫审民终再字第00025号民事判决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第(二)项 及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 之规定,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经审查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一十一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尹天升
审判员:姜丽
审判员:高翔
书记员:崔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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