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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人周某某与被申诉人王某某、原审被告张传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周某某
张庆伟(黑龙江中兴律师事务所)
王某某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周某某,男,1965年2月出生,汉族,住伊春市。
委托代理人:张庆伟,黑龙江中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某某,男,1963年9月出生,汉族,住伊春市。
原审被告张传国继受人:刘广荣(张传国的妻子)、张永林(张传国的儿子)、张永艳(张传国的女儿),其他情况均不详。
申诉人周某某与被申诉人王某某,原审被告张传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2)伊中民终字第251号民事判决,向伊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市检察院于2013年10月11日作出伊市检民(2013)5号检察建议书,建议本院再审。本院于2014年2月26日作出(2013)伊中民建字第5号民事裁定,本案由本院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诉人周某某的代理人张庆伟与被申请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认为,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  第一款  、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2)伊中民终字第251号民事判决和乌伊岭区人民法院(2011)乌民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乌伊岭区人民法院重审。

本院再审认为,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  第一款  、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2)伊中民终字第251号民事判决和乌伊岭区人民法院(2011)乌民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乌伊岭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刘玉成
审判员:盖国建
审判员:韩笑

书记员:沈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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