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申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江油市。
委托代理人:武旭然,北京市拓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岳山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申某某与被告岳山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诉于法有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和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申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25元。
审判员 王军委
书记员:李亚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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