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申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甘肃省,住上海市金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莹,上海申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魏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原告申某某诉被告魏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被告魏某某下落不明,本案不宜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钱宏兴
书记员:叶 珣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