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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某某与魏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申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甘肃省,住上海市金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莹,上海申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魏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原告申某某诉被告魏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被告魏某某下落不明,本案不宜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钱宏兴

书记员:叶  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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