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某某
张书红(河北神威律师事务所)
张媛(河北神威律师事务所)
孙亚信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灌南支公司
原告:申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书红、张媛,河北神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亚信。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灌南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灌南县新安镇人民东路14号。
法定代表人:王文军,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申某某与被告孙亚信、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灌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某某撤诉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申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9.5元,由原告申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申某某撤诉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申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9.5元,由原告申某某负担。
审判长:武志刚
书记员:程海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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